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二条有效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区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使用。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区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公共用地增建或者原有的自行车停放场所改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建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池集中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