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人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畅通火情信息共享渠道,明确协同联动方式,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应当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共用各方不得妨碍他人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