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用于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规划、建设和消防协作机制,推动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实现相关审批受理要件、办理流程、适用标准的衔接和统一。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改造利用,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组织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