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