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