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需调动的,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工会主席、副主席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不超过半年。补选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