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在实施牛、羊、鸡、鸭等定点屠宰的区域,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