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畜禽以及出售或者运输畜禽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