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条例/第四章 畜禽养殖与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扶持优质草畜生产,发展优势和特色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