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对畜牧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在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保费补贴等资金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鼓励涉农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畜牧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畜禽生产经营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防控疫病、饲草料青贮等,改善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