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水产养殖尾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