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沮漳河流域同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沮漳河流域水环境突发事件预警和协同处置机制;发生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和水污染事件等突发情况时,应当协同采取应急预防和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