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沮漳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