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沮漳河流域水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风险源和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防范和整治措施。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