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科学确定养殖区域、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等,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和循环利用。水产养殖者应当采取循环水养殖、生物净化等措施,或者建设与其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尾水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造成水体污染。禁止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水产养殖尾水。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塘堰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围栏围网(含网箱)养殖、投肥(粪)养殖。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