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沮漳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依法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建设不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项目。项目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整改方案,依法予以关闭、改造、搬迁、转产。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