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组织第九条有效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未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可以由上级工会在该用人单位聘请职工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所在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