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会、村(社区)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