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采取网络巡查、实地调查、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实施日常劳动法律监督;发现重大劳动关系风险隐患的,应当通过同级工会及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