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第七条有效国家或者本市确定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公共服务领域,有关部门不再发放功能重复或者类似的民生服务卡、证、电子二维码;已经发放的,逐步将功能融合至社会保障卡。国家或者本市另有发放卡、证、电子二维码等要求的,推进与社会保障卡融合使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