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经办服务和网点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数据、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