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是指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一卡通用。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