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托省成品油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归集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名录和自用加油装置、成品油质量检验、成品油运输等信息以及有关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实现信息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共享和成品油流通全链条可追溯。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