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公共服务的个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社会保障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规范办理流程,统一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公开社会保障卡经办业务的办理指南、服务网点等信息,完善基层服务网点,多渠道提供申领、挂失、补换、注销等服务,实现线上线下办理和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区办理。
社会保障卡业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以及经办窗口等渠道办理。
持卡人可以在合作金融机构中自愿选择、更换金融机构。鼓励合作金融机构为持卡人提供不变更银行账号的换卡服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