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实施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实施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八)在办理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