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由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