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与防疫第二十四条有效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或者人畜共患疾病时,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行政部门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报当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