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或者人畜共患疾病时,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行政部门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报当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