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第十八条有效使用实验动物从事科学研究、检定、检验以及利用实验动物生产的药品和相关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