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立项施工的;

(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及时核实地震异常现象的;

(四)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截留、挪用、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