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宗教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并将其纳入灾区的恢复重建规划。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