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区域即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通报震情变化;
(二)适时组织群众疏散;
(三)对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以及堤坝、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等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五)采取措施,维护社会秩序;
(六)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