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气象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或者贻误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事故,或者丢失、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