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未经省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改正;情节严重又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