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把气象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和气象科学研究,建立健全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工作体系,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气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