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象条例/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三条有效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气候监测公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