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第十一条有效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基础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因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迁移一般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年报经省气象主管部门批准;迁移国家基准站、基本站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两年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批准。迁移和重建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迁移的气象台(站)按照规定进行一年的对比观测后,方可拆除旧址。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