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应当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