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单位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