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绩效目标批复后,不得擅自调整。

预算执行中因国家、自治区规划调整或者政策、重点工作任务调整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