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6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立法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