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昌吉回族自治州立法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