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等过程中开展立法工作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