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包括制定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规范内容的说明。公民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写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建议意见。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