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监察和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监察和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