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