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常务委员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