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营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以及附属软硬件检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井)等〕、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