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原因可能发生大客流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大客流可能影响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限流、封站、甩站等措施。

因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线路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施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