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乘客守则,文明乘车,接受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持有效凭证乘车,并接受查验。享受乘车优惠的,应当持有效证件;超程乘车的,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车票、证件乘车的,应当按照乘客守则补交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营的,应当对持有效票据的乘客退还票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