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